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兰考三农职业学院学生转学及转专业管理实施细则

发布日期:2021-10-21   点击量:

兰考三农职业学院

学生转学及转专业管理实施细则

第一章  总则

第一条 为规范我校学生转学及转专业管理工作,根据教育部《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》,结合我校实际,特制定本细则。

第二条 学校按规定办理学生转学、转专业事宜,并坚持公开、公平的原则。因社会人才需求状况发生较大变化,学校可根据具体情况适当调整相关学生所学专业和专业方向,或办理学生转学。

第三条 本细则适用于我校全日制普通专科学生。

第二章  转学

第四条 学生因患病、家庭特殊困难或学校专业培养条件变化等原因,不宜在本校继续学习的,可申请转学。因病需要转学的学生,应提供县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。以“特殊困难”为由申请转学的学生,一般仅限于家人需要学生就近照顾,需提供街道办事处或村委会的证明材料、家人病情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明材料,以证明该生确实需要回到家庭所在地高校学习。

第五条 下列情形之一,不得转学:

(一)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毕业前一年的;

(二)高考成绩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同一生源地相应年份录取成绩的;

(三)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;

(四)以定向就业招生录取的;

(五)无正当转学理由的。

因学校培养条件改变等非学生本人原因需要转学的,学校应当出具证明,由河南省教育厅协调转学到同层次学校。

第六条 申请转入我校的学生,由学生管理处、教育教学处负责审核转学条件及相关证明。符合转学条件和学校培养要求,且学校有培养能力的,填写《兰考三农职业学院学生转学转入申请表》,并由学生管理处报主管校长提交校长办公会审议。审议通过后由校长签署接收函,并在学校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,确定无异议的,按河南省教育厅规定办理备案手续。学生在转入手续办理结束后,方可办理相应手续进入我校学习。

第七条 申请转出我校的学生,由本人填写《兰考三农职业学院学生转学转出申请表》,院(系)对学生转学申请及相关材料进行审核,并召开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决定是否同意学生转出。同意转出的,凭接收学校出具的接收函及相关证明材料,由学生管理处审核后报主管校长提交校长办公会审议。审议通过后在学校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,确定无异议的,按河南省教育厅规定办理备案手续。学生在转出手续办理结束后方可离校。

第八条 转学学生的相关证明材料一式四份,除学校留存外,同时报转入和转出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。

跨省转入我校的学生,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会商河南省教育厅学生学籍管理部门,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,须转户口的由河南省教育厅将有关文件抄送我校所在地公安机关。

第九条 学校对转入我校的学生将在转入后1个月内进行资格复查。发现违规行为的,将取消其转学资格。

第三章  转专业

第十条 学生一般应在被录取专业完成学业。

学院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,经学生同意,必要时可以适当调整学生所学专业。

学生可以按照学院相关规定申请转专业。学生转专业经学院批准,在校内进行公示,并报教育厅审核备案。

休学创业或退役后复学的学生,因自身情况需要转专业的,学院应当优先考虑。

第十一条 学生申请转专业必须符合以下条件:

(一)学生必须是学院正式录取的专科学生;

(二)学生确有专长,本人申请,学院考核证实,转专业更能发挥其专长者;

(三)学生入学后发现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,经二级甲等以上医院检查证明,不能在原专业学习,但尚能在其他专业学习者;

(四)严格遵守学院纪律,没有受过行政处分、没有作弊记录;

(五)经学院认可学生确有某种特殊困难者。

第十二条 转专业的要求:

(一)经批准转专业的学生,按照转入专业当年收费标准交纳学费后再到转入系部注册报到;

(二)转专业的学生按照新调入专业教学计划要求修读课程,所缺课程按照《兰考三农职业学院考试工作管理规定》完成;

(三)学生申请调整专业只能是在注册入学第一学年内提出;

第十三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的,不得转专业:

(一)申请调整专业跨科类的;

(二)以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;

(三)毕业年级的;

(四)受过行政处分、有作弊记录

)其他无正当理由者。

第十四条 学生转专业应由本人填写《兰考三农职业学院学生转专业申请表》,经转出、转入院(系)同意后,由学生管理处教育教学处汇总,报主管校长签署意见,并在校内公示5个工作日,确定无异议的,由学生管理处报教育厅审批备案,并在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(学信网)上异动信息

第十 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只能转专业一次,办理时间依照河南省教育厅的规定执行。学生管理处、教育教学处负责转专业的安排和到省教育厅办理审批备案手续。转专业办理程序见附件5。

第四章  附则

第十 留学生及港、澳、台、侨学生转学、转专业参照本细则执行;成人高等学历教育学生转学、转专业参照本细则制定相应的管理细则;中外合作办学学生转学、转专业依照双方协议约定的办法执行。

第十 本细则由学校委托学生管理处负责解释。

第十 本细则自颁发之日起执行。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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